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做好资助家庭贫困学生工作,加大资助力度,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激励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发展,秉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委下发的《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财教<2008>3号文件精神,制定《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委下发的《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财教<2008>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已经贷款成功的学生可优先考虑;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须获学院三等奖学金及以上者;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参加当年度困难认定的学生;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每年9月1日前,由上海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各系名额分配按在籍学生数按比例分配。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再申请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可申请院内其他奖学金的评定。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同学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系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每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具体由学生处负责组织评审,由班级初审、系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学生处复审、公示五个工作日、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上海市教委审批。
第十一条 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实行实名制投诉,评审小组将为投诉者保密,以虚假姓名投诉者,评审小组概不受理。
第十二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申报资格审核与评议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间向学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在接到申诉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厉处罚。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和市教委下发的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处拥有对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9月8日起试行。
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2009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