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市奖学金实施细则
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秉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委下发的《关于印发<上海市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教<2008>7号)的文件精神,制定《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市奖学金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委下发的《关于印发<上海市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教<2008>7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奖学金由上海市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上海市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上海市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须获学院二等奖学金及以上者;
(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家庭贫困(须是已贷款成功的学生且本年度认定为困难的学生),生活俭朴的学生优先考虑。
(七)一年级学生不予考虑。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每年9月1日前,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上海市奖学金名额。
第六条 上海市奖学金名额根据上海市教委和财政局分配而定。各系具体名额分配依照各系在籍人数按比例分配。
第四章 评审
第七条 上海市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系资助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第九条 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再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每年上海市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具体由学生处负责组织评审,由班级初审、系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学生处复审、公示五个工作日、院学生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上海市教委审批。
第十一条 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实行实名制投诉,评审小组将为投诉者保密,以虚假姓名投诉者,评审小组概不受理。
第十二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申报资格审核与评议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间向学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在接到申诉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厉处罚。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每年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与上海市教委下发的奖学金,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9月8日起试行。
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
2009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