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三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须获学院二等奖学金及以上者;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条 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学院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第五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提出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市教委、市财政审批,并按程序下达到高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系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每年连续申请,如前一年申请过该项奖学金的,也需重新申请)。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登陆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信息化平台在线申请。
2.各系成立有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专兼职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符合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初审。各系需将初审结果通过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为期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初审意见,将名单和材料一并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初审推荐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将审查结果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4.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审查的学生进行集体评审,并提出我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同时公布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5.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实行实名制投诉,评审委员会将为投诉者保密,以虚假姓名投诉者,评审委员会概不受理。
6.学生对奖学金申报资格审核与评议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间向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7.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学院将评审结果报市教委,市教委审核、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 学院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30日修订并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