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地方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须获学院三等奖学金及以上者;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参加当年度困难认定的学生。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第五条 在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的基础上,上海市每年再增加2000个名额。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提出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审批,并按程序下达到高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系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登陆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信息化平台在线申请。
2.各系成立有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专兼职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符合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初审。各系需将初审结果通过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为期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初审意见,将名单和材料一并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初审推荐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将审查结果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4.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审查的学生进行集体评审,并提出我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同时公布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5.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实行实名制投诉,评审委员会将为投诉者保密,以虚假姓名投诉者,评审委员会概不受理。
6.学生对奖学金申报资格审核与评议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间向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7.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5日前,学院将评审结果报市教委。市教委于11月30日前批复
第九条 学院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9月30日修订并实施。
